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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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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41 條
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之。
前項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及其他應備文件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