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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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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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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54 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所為之測繪成果,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提供者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申請使用程序、收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