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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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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56 條
外國人或組織在中華民國陸域及海域從事測繪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本法規定辦理測繪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外國人或組織之資格要件、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