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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本辦法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清查轄區內第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土地地籍;其清查之期間、範圍、分類、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