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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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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