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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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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其組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