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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本規則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區域計畫法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 EN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