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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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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1 條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373 條
外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分公司登記: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申請登記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