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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EN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