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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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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2 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