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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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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15 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