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