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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前三條所定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於一定項目,應由專業人員為之;其一定項目、專業人員之訓練、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