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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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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6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輔導、查核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項目,其評鑑結果應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者,應予獎勵;經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第一項機構之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之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