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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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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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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11 條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有行為能力。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依章程規定申請為有限責任合作社準社員:
一、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三、不具章程規定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
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員同。
合作社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