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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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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44-1 條
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