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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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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5-1 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產業訓儲替代役。
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與甄選程序、錄取方式、訓練進修、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