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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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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
EN
第 1 條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1.
裁判字號:
廢
23 年判字第 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寺廟財產惟住持依法有管理權但亦不得任意處分若非住持而處分寺產者更 不得認為有效至於捐助行為自應以捐助人對於標的物有無權利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