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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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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農地重劃,為配合今後農業發展之需要,由地政機關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