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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鑑定小組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