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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土地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應有地方民意機關之代表參加。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