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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本規程依區域計畫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區域計畫法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 EN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