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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
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
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