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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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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7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
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其他經常性事務。
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