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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訂定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