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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