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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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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7 條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前項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之製作及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