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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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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提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提審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
EN
第 4 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