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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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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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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刑事補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刑事補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35 條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