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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懲治盜匪條例
犯本條例之罪者為盜匪。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犯強盜罪,應依特種刑事訴訟程序審判,適用懲治盜匪條例論科, 原審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依刑法處斷,自屬違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擄人勒贖故意殺被害人,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固有處罰規定,惟 上述法條,已因懲治盜匪暫行條例施行而停止適用。該條例對於此項結合 犯既未特設明文,則於擄人勒贖中另行起意殺被害人者,自應於擄人勒贖 罪外更論以殺人罪,方為合法。據原判決認定事實,被告將人擄出後,於 勒贖中,因被擄人與之相識,恐贖回後指名具告,遂起意將其勒斃,其擄 人勒贖,與殺被害人,既無牽連犯關係,自應將其擄人勒贖與殺人併合論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