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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本規則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