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3 條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