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 EN
本標準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