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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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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0 條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