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EN
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