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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本細則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
前項勞動調解委員,由法院斟酌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妥適組成及其他情事指定之。
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
關於調解委員之指定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