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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本辦法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但法官員額較少之法院,得僅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前項勞動法庭法官,應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任之。
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設置方式,與各該法院民事庭之事務分配,其法官之遴選資格、方式、任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