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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本細則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家事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