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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二項訂定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