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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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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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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1.
裁判字號:
廢
33 年聲字第 2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依民事強制執行法第一條規定,於地方法院設民事執 行處辦理之,其未設地方法院而設有司法處之地方,即應由司法處辦理之 ,則債權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自應逕向此等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