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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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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第 1 條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17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依該編施行法第一條,不適用民法 第七百四十八條之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或數人先後各就主債務全額保證 者外,其保證債務由數人各自平均分擔,並不連帶負保證責任。
2.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44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債務發生於民法債編施行前者,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不 得適用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使各合夥人負連帶清償之責。
3.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2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如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按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五條,應依民法 債編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其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 (二) 民法債編施行前已發生而迄施行時尚未履行之合夥債務,並不因民 法債編之施行而變為連帶債務。 (三)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七條所謂不履行之責任,係指債務人因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應負之責任而言。
4.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4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民法債編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固不適用民 法債編之規定。但債權之讓與一經讓與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即生效 力,無待於債務人之同意,債務人除得以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 對抗受讓人外,殊無拒絕清償之餘地,此在民法債編施行前,亦為當然之 法理。
5.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2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一條,除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合夥債務係發生在民法債編施行以前,依當時法 例應由各合夥人按股分擔,縱合夥人中之一人因先未如約出資,致將合夥 債務之全部使該合夥人一人負擔,然此係內部關係,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