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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96.01.16訂定)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
本府為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宜,分八區設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