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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共建設類別經政策評估通過者,主辦機關始得就通過該類別之個案,規劃採行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模式辦理,並依本法及本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前置作業。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公共建設經政策評估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且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具效益者,主辦機關得於民間機構依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參與該公共建設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公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政策評估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