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
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