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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