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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閱卷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