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憲法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7 條
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
憲法法庭之旁聽、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