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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本辦法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