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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資通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對於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獎勵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