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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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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資通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衡酌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其分級基準、等級變更申請、義務內容、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其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定非公務機關受前項之稽核,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並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