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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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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18 條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