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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 EN
善意第三人於前條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